檔案管理之檔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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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依據:1、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和改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公共服務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4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75號)。
二、服務對象:鄭州市區戶口或在鄭州市區有工作單位的流動人員。
三、應提交的材料目錄:1、鄭州市區戶口或在鄭州市區工作單位勞動合同書(個人創業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副本);2、從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流動人員,需提供相關離職證明(或辭職文件、批復);3、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4、應屆畢業生存檔另須提供派至鄭州就業主管部門或我中心的《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四、辦理流程:1、攜提交的材料至服務窗口申領商調函;2、攜商調函至原檔案保管機構辦理調檔手續,并通過機要通信或專人寄送的方式轉遞;3、檔案到達后,工作人員核查檔案各類材料是否齊全、真實,有無缺件、錯裝、擅自涂改等情況;4、材料齊全符合接受條件的,辦理存檔手續并發給存檔憑證(缺少關鍵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補齊的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本人作出書面知情說明、承諾進一步補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與原檔案保管機構協商退回補充材料)。
五、承諾辦理時限:及時辦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