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管理之檔案轉出
一、實施依據:1、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和改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公共服務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44號);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75號)。
二、辦理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1、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單位調檔;2、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調檔;3、因升學、入伍等需轉出檔案的。
三、應提交的材料目錄:1、提供下屬材料之一:(1)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單位調檔函原件;(2)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調檔函原件;(3)錄取院校(部隊)調檔函原件。 2、存檔憑證和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需提供本人和代辦人雙方的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復印件外,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3、屬于立戶集體單位存檔人員轉出檔案的,另需立戶單位出具同意轉出證明。
四、辦理流程:1、持所需材料到我中心檔案服務窗口辦理轉出手續(如同時辦理了如戶口、社保、黨員組織關系等其他代理業務的,應須先到相關窗口辦理轉出或待轉出手續后再申請檔案轉出);2、經工作人員審核所提交的材料且符合轉出條件的,工作人員對檔案進行核對、整理,形成檔案材料清單并密封,辦理轉出登記后,連同《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等材料通過機要通信或專人送取的方式進行轉遞。
五、承諾辦理時限:及時辦結。